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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 Jun 12 15:58:48 CST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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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

  第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即对工作、生活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注册、变更、调转等实施管理。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具体管理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和省属在穗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由省财政厅管理。中央非在穗单位、银行系统非在穗单位和省属非在穗单位按属地原则管理。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两大类:第一类是会计专业知识方面的考试,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内容;第二类是会计技能考试,指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是6月份和11月份的第3个星期日。会计技能初级会计电算化实行定点不定期无纸化考试制度。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见附件1);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县级财政部门考试组织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确定。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和省属在穗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财政厅负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

  省财政厅应当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将会计从业资格试题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可获得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2年内有效;会计技能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广东省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工作单位的,可向户口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组织考试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2);

  (二)有效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三)广东省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或珠算五级证;

  (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五)近期同一底片小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提交上述资料(一)、(二)、(四)、(五)项,以及自毕业之日起截至申请日止2年内(含2年)的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对有疑问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证书认证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见附件3、4),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于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经发现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制定并公布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结合本省实际,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持证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见附件5),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自离开会计工作岗位满6个月之日起 90日内,填写登记表(见附件5),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见附件5),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3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见附件 5),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填写变更登记表(见附件5),并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 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培训单位应填写 “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情况表” (见附件6),连同师资学历和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培训场所、管理机构情况说明,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报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应具备与财政部门的培训要求相适应的师资力量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予注销:

  (一)持证人员死亡的;

  (二)持证人员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法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

  (三)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依法被撤销的;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予注销的其他情形。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作出注销的人员,重新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二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申请补办的,按属地原则办理,申请人需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交书面遗失情况报告及补办申请,并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查实未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后,方可予以补发。

  第三十九条  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的管理软件。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深圳市。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财政厅2001年5月24日发布的《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粤财会〔2001〕23 号)、2001年5月30日发布的《〈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一)》(粤财会〔2001〕25号)、2001年7月18日发布的《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粤财会〔2001〕33号)、2002年5月22日发布的《广东省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和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粤财会〔2002〕13号)、2002年9月5日发布的《〈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二)》(粤财会〔2002〕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管理,规范考试程序,严格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完成,参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及根据《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组织机构的设置

  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统考,全省考试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本地区的各项考试考务工作,确定考点及考场,县级财政部门考试组织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确定。省财政厅负责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和省属在穗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科目及形式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两大类:第一类是会计专业知识方面的考试,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科。第二类是会计技能考试,即《初级会计电算化》。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和会计技能考试分开进行。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6月份和11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实行不定期无纸化考试,具体时间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行。

  三、报考对象范围

  (一)不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考试科目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二)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超过2年的,考试科目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三)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考试科目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四、报名时间及办法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每年4月、9月为报名时间,具体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自定。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报名时间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自定。

  报名按属地原则进行,报考者,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名;没有工作单位的,在生活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名。

  五、考试收费

  按照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182号文的批复,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费每科50元;会计技能会计电算化考试费每科65元。

  六、考试试卷及保管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全省统一考试试卷,考试前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统一向省财政厅领取。组织会计专业知识考试的财政部门必须配备2名以上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负责试卷的运送、收发、管理和保密工作;配备满足考试试卷的保管、保密需要的保险柜、封条以及向考场运送试卷的专用车辆,确保每场考试前15分钟将试卷交到各考场监考人员手中。全省统一开考前10分钟,由监考人员当众核对试卷袋密封情况,核对试卷袋封面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无误后,启封试卷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早擅自拆封。

  七、评卷及发证

  (一)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试结束后,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集中本地区试卷,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省财政厅下发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统一完成阅卷评分工作,并将本地区的成绩盘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同时公布成绩,公布方式由各市自定。

  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的情况确定当次考试合格分数线,各地按照分数线发放成绩合格证明。具备免试《会计基础》的考生,《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不具备免试条件的考生,须《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同时合格才能获得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成绩合格证明有效期设为2年。考试合格,按属地原则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中持《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成绩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员,所持成绩合格证明和会计类学历(或学位)证书必须同时满足不超过2年的条件。

  (二)初级会计电算化。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统一采用省财政厅开发的考试考务系统,考试合格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发放广东省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

  八、考点及考场要求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应设在光线充足、通风良好的教室。每个考场安排30名考生,不得超额安排。

  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机房,应通风良好,有良好的防热、防潮、防尘、防火、防电击的措施。设备必须齐全,除打印机外,应配有电源稳压器、不间断电源、空调机、去湿机等,以保证电脑正常运行。

  附则: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点考场设置

  3、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场规则

  4、会计专业知识考试监考守则

  5、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场规则

  6、会计电算化考试监考守则

  附则1: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参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则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三、本规则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各级财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四、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适用法规准确。

  五、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6、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7、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8、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9、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10、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11、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2、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3、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4、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5、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7、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8、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六、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2、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3、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4、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5、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6、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2、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3、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4、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5、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6、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7、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8、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9、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10、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11、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12、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13、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14、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15、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涉密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相关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个别作弊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为作弊试卷,对涉及作弊试卷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点处理:

  1、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2、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3、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即雷同试卷)。

  应试人员不得使用涂改液、修正物作答,使用的,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二)[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雷同试卷数量,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发现集体作弊问题的,取消该考场该科目考试的全部成绩和该考点承办下一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试卷雷同或参与集体作弊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点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点处理。

  (三)[考点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考点同一科目,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取消该考点承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雷同试卷应试人员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二)点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点处理。

  (四)[处理权限]在评卷工作中,发现作弊(或雷同)试卷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对大规模作弊情况,由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五)[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点处理,并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六)[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七)[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八)[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处理程序

  (一)[核实] 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应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监考人员应及时纠正并如实记录,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当场向违纪违规人员告之考场记录内容。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填写收据暂留保管。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决定书]对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时告知被处理人,填写考场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单,并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认定后存档备查。对事后作出决定的,应制作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处理人姓名及所在单位名称,或者被处理单位名称、地址,处理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处理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机构名称及印章等。

  (三)[陈述、申辩、复核]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四)[复核处理]接受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和处理依据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处理决定,应当维持。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处理程序的处理决定,应变更或撤销。因错误决定对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救。

  (五)[复议或诉讼]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附加处理]对违纪违规人员做出的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通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或解聘。

  (七)[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报上一级财政部门。

  附则2: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点考场设置

  一、考点设置

  (一)考点设置应当避开繁华、喧哗地段。

  (二)考点门口应有“XX年上(或下)半年广东省XX市XX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点”标识,张贴《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场规则》、《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考场安排表(考场编号、准考证起止号码)、考场布示图、考试时间表及医务室、洗手间指示牌等。

  (三)考点设主考官1人、副主考官1-2人,负责考点的考务工作;每个考场配备2名监考人员,负责该考场的具体监考工作。

  (四)考点应按各级财政部门的具体要求,在开考前一天完成考场布置,并完成本考点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五)考试期间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周边地方,学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

  二、考场设置

  (一)考场门口张贴本考场号(即“第XX考场”标识)、准考证号起止标识、座号平面布示图。

  (二)考场光线充足,整齐清洁,环境安静。

  (三)每个考场的考生数量为30人,余数不足30人的单设一个考场。

  (四)每个考生一个桌位,考生之间应当有一个座位以上的间隔。

  (五)每个桌位的右上角应当粘贴准考证号码。

  (六)不得使用阶梯教室作为考场。

  (七)考场内除考试必需设施物品外,其他杂物和与考试有关的纸张字迹等必须清除擦尽。

  附则3: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每科开考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内不得交卷出场。

  二、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核对考场号、座号确认无误后将准考证、身份证放置桌面左上角。

  三、考生只准带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擦、尺子、和电子计算器(免套、非立式、无存储功能)进入考试座位,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一律按要求存放在考场的指定位置。

  四、考生必须使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笔或圆珠笔作答,不得使用涂改液、修正物作答,使用的,该科目考试成绩作无效处理。

  五、考试铃响考试开始,考生必须按照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工作单位和身份证号,不得超过装订线填写。试卷不得做任何标记。

  六、考生发现试卷分发错误,试卷纸字迹模糊、有折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七、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考试试卷带出考场。提早交卷也应执行本款规定。

  九、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十、考生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附则4: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监考守则

  一、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监考人员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

  二、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由考点统一印发的监考标志。

  三、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20分钟前,共同领取试卷直接进入考场。

  四、开始考试前15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并完成以下事项:

  (一)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和寻呼机(将手机和寻呼机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

  (二)要求考生对号入座;

  (三)向考生宣读《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

  五、开始考试前10分钟,监考人员当众核对试卷袋密封情况,核对试卷袋封面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无误后,启封试卷袋。开始考试前5分钟,分发试卷。

  监考人员发现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不符,试卷漏印、错印时,应及时报请主考采取措施。

  六、试卷发放完毕后,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清点试卷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并指导考生在指定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

  七、考点发出考试开始的信号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题。

  八、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照片、身份证照片是否相符,核对考生的试卷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身份证、准考证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九、监考人员对于考生提出的有关试卷的印刷等问题,应当众答复,但不得对试卷的内容进行解释。

  十、监考人员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有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十一、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十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一)督促考生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

  (二)按座次顺序,检查核对考生试卷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是否准确、完整;试卷页数是否齐全;并收集、清点和整理考试试卷和草稿纸;

  (三)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十三、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场的考试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的各项内容,并共同签字确认。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违纪事实及有关证据。

  十四、监考人员应及时将整理后的考试试卷、考场情况记录表和草稿纸,送指定地点交巡考员验收。验收后,监考人员将有效试卷按顺序装订和密封成册,并同空白试卷、考场情况记录表装入试卷袋内密封。

  十五、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应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考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六、监考人员严禁任何人在考试期间,将考试试卷和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七、监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宣布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十八、监考人员对本考场的考试负责。在考点主考官的领导下工作。监考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监守自盗。

  十九、监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附则5:

  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开考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内不得出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后,将准考证、身份证放置桌面右上角备查;其它随身物品(手机调整到关闭状态)放到考场指定的位置。不按要求携带证件者,监考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考场。

  三、考生必须按规定的考试时间、场次参加考试。

  四、考生进入考试系统时,按屏幕提示进行操作。在系统弹出身份信息窗口时,考生须认真核对,发现错漏须及时向监考人员提出。

  五、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六、考试期间,考生应保持考场安静,独立答题,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抄袭他人答案、替考、扰乱考场秩序等违规、舞弊行为。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考试成绩。

  七、考生在考试中不得离开考场,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八、考试时间以考试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考生交卷应按软件提示存盘。提前考完的考生须经监考人员确认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喧哗。

  九、遇到特殊情况(如停电、机房严重故障等),需延期考试时,由考点另行通知。

  十、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爱护机房设备,损坏者照价赔偿。考场内禁止吸烟。

  十一、考生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附则6:

  会计电算化考试监考守则

  一、会计电算化考点应当配备考试系统管理员,职责有:

  (一)系统管理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考试题库、考试系统参数及密码严格保密。

  (二)系统管理员应具有扎实、全面的计算机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机器维护经验。

  (三)负责考试系统的安装、调试及维护工作,保证系统、网络等方面的正常运行,并协助监考人员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四)严格按照规定开放和封闭考场。开始考试前30分钟,启动服务器,开启计算机,调到考试界面。

  (五)在出现系统故障、死机、死循环、供电故障等特殊情况时,和监考人员共同确认,如属于系统本身故障,可允许考生重考;如属于考生的原因造成故障,不得重考。

  (六)每场考试结束后,应检查本场考试是否正常,如果不正常,应及时做好记录。

  (七)考试结束后负责下载本次考试信息并及时将考试信息汇总、上报。

  二、每场考试设2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当熟悉《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场规则》和《会计电算化考试监考守则》。

  三、监考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程序;监考时应在考场内流动巡查,不要固定站在考生的座位旁。不得擅离职守,监考人员不得在场内吸烟,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

  四、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由考点统一印发的监考标志。

  五、开始考试前15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监督考生将随身携带物品(手机和寻呼机设置为关闭状态)存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并向考生宣读《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

  六、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在考生对试题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当众回答,但不得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也不得替考生进行操作答题。

  七、监考人员应掌握考试过程中异常情况的处理原则和方法。若遇系统故障、死机等问题,应请系统管理员一起确认并进行处理,处理情况要如实进行记录。

  八、监考人员不得擅自提前开考或延长考试时间。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

  九、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监考人员对考生缺考、违纪等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准确、详细地填写在考场记录单上。

  十、监考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擅自抄袭或下载试题,一经发现,当场撤换,取消监考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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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

  第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即对工作、生活在所辖行政区域内有关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注册、变更、调转等实施管理。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具体管理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  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和省属在穗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由省财政厅管理。中央非在穗单位、银行系统非在穗单位和省属非在穗单位按属地原则管理。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七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两大类:第一类是会计专业知识方面的考试,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个内容;第二类是会计技能考试,指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是6月份和11月份的第3个星期日。会计技能初级会计电算化实行定点不定期无纸化考试制度。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见附件1);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县级财政部门考试组织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确定。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和省属在穗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省财政厅负责。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

  省财政厅应当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将会计从业资格试题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可获得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该证明2年内有效;会计技能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广东省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工作单位的,可向户口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或组织考试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2);

  (二)有效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三)广东省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或珠算五级证;

  (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五)近期同一底片小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提交上述资料(一)、(二)、(四)、(五)项,以及自毕业之日起截至申请日止2年内(含2年)的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外国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对有疑问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教育部门出具的证书认证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见附件3、4),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于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经发现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制定并公布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结合本省实际,省财政厅负责制定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持证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见附件5),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自离开会计工作岗位满6个月之日起 90日内,填写登记表(见附件5),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见附件5),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3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见附件 5),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填写变更登记表(见附件5),并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 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培训单位应填写 “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情况表” (见附件6),连同师资学历和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培训场所、管理机构情况说明,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报备。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应具备与财政部门的培训要求相适应的师资力量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予注销:

  (一)持证人员死亡的;

  (二)持证人员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而无法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

  (三)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依法被撤销的;

  (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予注销的其他情形。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作出注销的人员,重新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二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申请补办的,按属地原则办理,申请人需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属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交书面遗失情况报告及补办申请,并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查实未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后,方可予以补发。

  第三十九条  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的管理软件。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深圳市。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财政厅2001年5月24日发布的《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粤财会〔2001〕23 号)、2001年5月30日发布的《〈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一)》(粤财会〔2001〕25号)、2001年7月18日发布的《广东省省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粤财会〔2001〕33号)、2002年5月22日发布的《广东省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和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粤财会〔2002〕13号)、2002年9月5日发布的《〈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解答(二)》(粤财会〔2002〕3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管理,规范考试程序,严格考风考纪,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完成,参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及根据《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组织机构的设置

  广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统考,全省考试由广东省财政厅统一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本地区的各项考试考务工作,确定考点及考场,县级财政部门考试组织权限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确定。省财政厅负责中央在穗单位、银行系统在穗单位和省属在穗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二、考试科目及形式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分两大类:第一类是会计专业知识方面的考试,包括《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科。第二类是会计技能考试,即《初级会计电算化》。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和会计技能考试分开进行。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每年举行两次,分别在6月份和11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实行不定期无纸化考试,具体时间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行。

  三、报考对象范围

  (一)不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考试科目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二)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超过2年的,考试科目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三)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考试科目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四、报名时间及办法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每年4月、9月为报名时间,具体时间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自定。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报名时间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自定。

  报名按属地原则进行,报考者,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名;没有工作单位的,在生活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名。

  五、考试收费

  按照省物价局粤价函〔2003〕182号文的批复,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费每科50元;会计技能会计电算化考试费每科65元。

  六、考试试卷及保管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全省统一考试试卷,考试前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统一向省财政厅领取。组织会计专业知识考试的财政部门必须配备2名以上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负责试卷的运送、收发、管理和保密工作;配备满足考试试卷的保管、保密需要的保险柜、封条以及向考场运送试卷的专用车辆,确保每场考试前15分钟将试卷交到各考场监考人员手中。全省统一开考前10分钟,由监考人员当众核对试卷袋密封情况,核对试卷袋封面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无误后,启封试卷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早擅自拆封。

  七、评卷及发证

  (一)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试结束后,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集中本地区试卷,在30个工作日内按照省财政厅下发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统一完成阅卷评分工作,并将本地区的成绩盘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同时公布成绩,公布方式由各市自定。

  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的情况确定当次考试合格分数线,各地按照分数线发放成绩合格证明。具备免试《会计基础》的考生,《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不具备免试条件的考生,须《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同时合格才能获得会计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成绩合格证明有效期设为2年。考试合格,按属地原则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中持《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单科成绩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员,所持成绩合格证明和会计类学历(或学位)证书必须同时满足不超过2年的条件。

  (二)初级会计电算化。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统一采用省财政厅开发的考试考务系统,考试合格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发放广东省初级会计电算化证书。

  八、考点及考场要求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应设在光线充足、通风良好的教室。每个考场安排30名考生,不得超额安排。

  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机房,应通风良好,有良好的防热、防潮、防尘、防火、防电击的措施。设备必须齐全,除打印机外,应配有电源稳压器、不间断电源、空调机、去湿机等,以保证电脑正常运行。

  附则: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2、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点考场设置

  3、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场规则

  4、会计专业知识考试监考守则

  5、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场规则

  6、会计电算化考试监考守则

  附则1: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一、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参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则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三、本规则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各级财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四、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适用法规准确。

  五、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6、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7、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8、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9、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10、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11、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2、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3、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4、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5、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7、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8、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六、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2、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3、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4、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5、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6、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7、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2、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3、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4、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5、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6、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7、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8、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9、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10、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11、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12、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13、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14、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15、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涉密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相关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一)[个别作弊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为作弊试卷,对涉及作弊试卷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点处理:

  1、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2、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3、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即雷同试卷)。

  应试人员不得使用涂改液、修正物作答,使用的,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二)[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雷同试卷数量,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发现集体作弊问题的,取消该考场该科目考试的全部成绩和该考点承办下一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试卷雷同或参与集体作弊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点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点处理。

  (三)[考点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考点同一科目,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取消该考点承办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雷同试卷应试人员依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二)点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点处理。

  (四)[处理权限]在评卷工作中,发现作弊(或雷同)试卷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对大规模作弊情况,由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五)[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点处理,并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六)[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七)[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八)[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处理程序

  (一)[核实] 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应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监考人员应及时纠正并如实记录,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当场向违纪违规人员告之考场记录内容。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填写收据暂留保管。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二)[决定书]对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时告知被处理人,填写考场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单,并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认定后存档备查。对事后作出决定的,应制作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处理人姓名及所在单位名称,或者被处理单位名称、地址,处理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处理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机构名称及印章等。

  (三)[陈述、申辩、复核]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四)[复核处理]接受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和处理依据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处理决定,应当维持。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处理程序的处理决定,应变更或撤销。因错误决定对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救。

  (五)[复议或诉讼]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附加处理]对违纪违规人员做出的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通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或解聘。

  (七)[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报上一级财政部门。

  附则2: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点考场设置

  一、考点设置

  (一)考点设置应当避开繁华、喧哗地段。

  (二)考点门口应有“XX年上(或下)半年广东省XX市XX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知识考点”标识,张贴《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场规则》、《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考场安排表(考场编号、准考证起止号码)、考场布示图、考试时间表及医务室、洗手间指示牌等。

  (三)考点设主考官1人、副主考官1-2人,负责考点的考务工作;每个考场配备2名监考人员,负责该考场的具体监考工作。

  (四)考点应按各级财政部门的具体要求,在开考前一天完成考场布置,并完成本考点监考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五)考试期间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考场周边地方,学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

  二、考场设置

  (一)考场门口张贴本考场号(即“第XX考场”标识)、准考证号起止标识、座号平面布示图。

  (二)考场光线充足,整齐清洁,环境安静。

  (三)每个考场的考生数量为30人,余数不足30人的单设一个考场。

  (四)每个考生一个桌位,考生之间应当有一个座位以上的间隔。

  (五)每个桌位的右上角应当粘贴准考证号码。

  (六)不得使用阶梯教室作为考场。

  (七)考场内除考试必需设施物品外,其他杂物和与考试有关的纸张字迹等必须清除擦尽。

  附则3: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每科开考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内不得交卷出场。

  二、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进入考场,核对考场号、座号确认无误后将准考证、身份证放置桌面左上角。

  三、考生只准带钢笔、圆珠笔、铅笔、橡皮擦、尺子、和电子计算器(免套、非立式、无存储功能)进入考试座位,随身携带的其他物品一律按要求存放在考场的指定位置。

  四、考生必须使用蓝色、黑色、蓝黑色墨水笔或圆珠笔作答,不得使用涂改液、修正物作答,使用的,该科目考试成绩作无效处理。

  五、考试铃响考试开始,考生必须按照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工作单位和身份证号,不得超过装订线填写。试卷不得做任何标记。

  六、考生发现试卷分发错误,试卷纸字迹模糊、有折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七、考生在考试中途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八、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考试试卷带出考场。提早交卷也应执行本款规定。

  九、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十、考生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附则4:

  会计专业知识考试监考守则

  一、监考人员应当按照考试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监考人员不得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

  二、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由考点统一印发的监考标志。

  三、监考人员应当在开始考试20分钟前,共同领取试卷直接进入考场。

  四、开始考试前15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并完成以下事项:

  (一)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背包、书籍、纸张、笔记、报刊、手机和寻呼机(将手机和寻呼机设置为关闭状态)、电子记事设备等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物品处;

  (二)要求考生对号入座;

  (三)向考生宣读《会计专业知识考试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

  五、开始考试前10分钟,监考人员当众核对试卷袋密封情况,核对试卷袋封面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无误后,启封试卷袋。开始考试前5分钟,分发试卷。

  监考人员发现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不符,试卷漏印、错印时,应及时报请主考采取措施。

  六、试卷发放完毕后,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清点试卷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并指导考生在指定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

  七、考点发出考试开始的信号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题。

  八、考试开始后,由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考,其他监考人员应当逐一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照片、身份证照片是否相符,核对考生的试卷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与身份证、准考证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发现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九、监考人员对于考生提出的有关试卷的印刷等问题,应当众答复,但不得对试卷的内容进行解释。

  十、监考人员对在考试中途确需离开考场的考生,必须有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前往。

  十一、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当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十二、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完成以下事项:

  (一)督促考生停止答题并将试卷和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

  (二)按座次顺序,检查核对考生试卷中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是否准确、完整;试卷页数是否齐全;并收集、清点和整理考试试卷和草稿纸;

  (三)组织考生有序退出考场,并清理考场。

  十三、监考人员应当根据考场的考试情况,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的各项内容,并共同签字确认。对于考生的违纪行为,应当详细填写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违纪事实及有关证据。

  十四、监考人员应及时将整理后的考试试卷、考场情况记录表和草稿纸,送指定地点交巡考员验收。验收后,监考人员将有效试卷按顺序装订和密封成册,并同空白试卷、考场情况记录表装入试卷袋内密封。

  十五、为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监考人员应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考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十六、监考人员严禁任何人在考试期间,将考试试卷和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七、监考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宣布考试开始和考试结束,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十八、监考人员对本考场的考试负责。在考点主考官的领导下工作。监考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监守自盗。

  十九、监考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附则5:

  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必须开考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开考30分钟后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内不得出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后,将准考证、身份证放置桌面右上角备查;其它随身物品(手机调整到关闭状态)放到考场指定的位置。不按要求携带证件者,监考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考场。

  三、考生必须按规定的考试时间、场次参加考试。

  四、考生进入考试系统时,按屏幕提示进行操作。在系统弹出身份信息窗口时,考生须认真核对,发现错漏须及时向监考人员提出。

  五、考生在考试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六、考试期间,考生应保持考场安静,独立答题,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抄袭他人答案、替考、扰乱考场秩序等违规、舞弊行为。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考试成绩。

  七、考生在考试中不得离开考场,确有需要暂时离开考场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八、考试时间以考试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考生交卷应按软件提示存盘。提前考完的考生须经监考人员确认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喧哗。

  九、遇到特殊情况(如停电、机房严重故障等),需延期考试时,由考点另行通知。

  十、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爱护机房设备,损坏者照价赔偿。考场内禁止吸烟。

  十一、考生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附则6:

  会计电算化考试监考守则

  一、会计电算化考点应当配备考试系统管理员,职责有:

  (一)系统管理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考试题库、考试系统参数及密码严格保密。

  (二)系统管理员应具有扎实、全面的计算机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机器维护经验。

  (三)负责考试系统的安装、调试及维护工作,保证系统、网络等方面的正常运行,并协助监考人员及时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四)严格按照规定开放和封闭考场。开始考试前30分钟,启动服务器,开启计算机,调到考试界面。

  (五)在出现系统故障、死机、死循环、供电故障等特殊情况时,和监考人员共同确认,如属于系统本身故障,可允许考生重考;如属于考生的原因造成故障,不得重考。

  (六)每场考试结束后,应检查本场考试是否正常,如果不正常,应及时做好记录。

  (七)考试结束后负责下载本次考试信息并及时将考试信息汇总、上报。

  二、每场考试设2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应当熟悉《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场规则》和《会计电算化考试监考守则》。

  三、监考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程序;监考时应在考场内流动巡查,不要固定站在考生的座位旁。不得擅离职守,监考人员不得在场内吸烟,从事监考以外的其他行为,保证考试正常有序进行。

  四、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必须佩带由考点统一印发的监考标志。

  五、开始考试前15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场,监督考生将随身携带物品(手机和寻呼机设置为关闭状态)存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核对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并向考生宣读《会计电算化考试考场规则》及有关注意事项。

  六、监考人员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在考生对试题提出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当众回答,但不得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也不得替考生进行操作答题。

  七、监考人员应掌握考试过程中异常情况的处理原则和方法。若遇系统故障、死机等问题,应请系统管理员一起确认并进行处理,处理情况要如实进行记录。

  八、监考人员不得擅自提前开考或延长考试时间。监考人员在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时间。

  九、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单。监考人员对考生缺考、违纪等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准确、详细地填写在考场记录单上。

  十、监考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擅自抄袭或下载试题,一经发现,当场撤换,取消监考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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