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知识点:诉讼时效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1/06 09:59:51 字体:

  正保会计网校经济法基础论坛学习小天地开通啦!此讨论区意在与各位考友一同奋战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在此,将与大家共同探讨专业知识、学习方法、状态调整等等,凡是与考试相关的东东或西西,我们尽可在此商议。同时,在这里也会紧密结合正保会计网校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各位考友服务,及时为考友提供网校的资源。最终目的只有其一,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顺利通过。我将与大家携手并肩,共同奋战这些时日。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
第一章 总论

  知识点六、诉讼时效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注意】以上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例题·多选题】根据规定,下列情形中,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是( )。

  A.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B.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D.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AB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期间。A、B均适用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的规定,C、D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上一页]   [下一页]

点击进入《经济法基础》学习指导专区>>>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