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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会计网校《经济法基础》论坛学习小天地开通啦!此讨论区意在与各位考友一同奋战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在此,将与大家共同探讨专业知识、学习方法、状态调整等等,凡是与考试相关的东东或西西,我们尽可在此商议。同时,在这里也会紧密结合正保会计网校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各位考友服务,及时为考友提供网校的资源。最终目的只有其一,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顺利通过。我将与大家携手并肩,共同奋战这些时日。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等。
注意: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2.我国既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又行使居民管辖权,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划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个部分3.我国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纳税人 | 判定标准 | 纳税义务 |
居民纳税人 |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
非居民纳税人 |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 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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