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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保会计网校《经济法基础》论坛学习小天地开通啦!此讨论区意在与各位考友一同奋战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在此,将与大家共同探讨专业知识、学习方法、状态调整等等,凡是与考试相关的东东或西西,我们尽可在此商议。同时,在这里也会紧密结合正保会计网校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各位考友服务,及时为考友提供网校的资源。最终目的只有其一,2011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顺利通过。我将与大家携手并肩,共同奋战这些时日。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契税征税对象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不包括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3.购买、受赠和交换的房屋
4.特殊形式: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等;
(5)公司增资扩股,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6)企业破产清算期间,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征收契税。
【注意】土地、房屋权属变动还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形式, 如典当、继承、分拆(分割)、出租或者抵押等形式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变动的,不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
【例题·多选题】根据《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契税征税对象的有( )。
A.房屋买卖
B.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C.房屋赠与
D.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
正确答案:ABC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契税的征税对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不包括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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