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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五章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3/18 10:31:2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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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三、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纳税地点

  (一)时间: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

  (二)地点:——房地产所在地,即房地产坐落地。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1.纳税人是法人时:转让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不一致的,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是自然人时:转让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的,应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不一致的,则应在办理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例题·单选题】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法人的,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 )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A.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

  B.机构所在地所管辖

  C.经营所在地所管辖

  D.房地产转让实现地

  『正确答案』A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是法人的,转让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不一致的,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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