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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四节 结算方式
一、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种类
汇兑: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分类:信汇、电汇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汇款人名称;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委托日期;汇款人签章。
2.银行受理
汇出银行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入处理
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支取现金的,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撤销 |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
2.退汇 |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
二、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托收承付: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2.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3.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4.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5.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6.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二)办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1.签发托收凭证
签发托收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及账号;收款人名称及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合同名称、号码;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2.托收
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办理托收。
3.承付
(1)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
(2)承付货款分为:
验单付款: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验货付款: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3)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4.逾期付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为逾期未付款项,按逾期付款处理。
5.拒绝付款
对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6.重办托收
收款人对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其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三、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委托收款: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二)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签发托收凭证
签发托收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托收"的字样;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委托收款凭据名称及附寄单证张数;委托日期;收款人签章。
2.委托
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的债务证明。
3.付款
银行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
①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②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当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3)拒绝付款。
①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②以单位为付款人的,应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四、国内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2.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3.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二)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1.开证
(1)开证申请。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
(2)受理开证。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信用证的基本条款中注意:信用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通知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应认真审核。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
3.议付
(1)议付:信用证指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付款信用证。
(2)议付行审核受益人提示的单据后,可以同意议付,也可以拒绝议付。
(3)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议付行议付信用证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4.付款
(1)受益人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开证行交单收款,应向开户银行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并出具单据和信用证正本。
(2)开户银行收到凭证和单证审查齐全后,应及时为其向开证行办理交单和收款。
(3)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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