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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法基础》预习: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09/21 16:36:23 字体: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十、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1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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