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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纳税期限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1/12/22 14:02:45 字体: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第四章——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纳税期限

  1.代扣代缴、自行申报的纳税期限:一般都是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2.自行申报纳税期限的几个具体规定:

  (1)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纳税申报。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纳税期限: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例题·单选题】根据个人所得税大相关规定,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对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起纳税期限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

  B.对账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确定征收方式

  C.对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其15日内申报纳税

  D.年所得额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对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其30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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