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41 苹果版本:8.7.40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微学习笔记:仲裁的适用范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1/12/31 17:12:20 字体:

  仲裁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复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多项选择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是( )。

  A.房地产转让纠纷

  B.财产继承纠纷

  C.财产租赁纠纷

  D.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正确答案:ACD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适用范围。选项B属于与人身有关的“继承纠纷”,不属于《仲裁法》的调整范围。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幸福微笑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