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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微学习笔记: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特殊规定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编辑: 2012/01/11 10:52:48 字体: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综合回收率=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耗用原煤数量

  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6.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锡锡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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