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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复习:税务行政复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1/13 09:27:16 字体: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复习第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税务行政复议

  【链接】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必经复议)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1)罚款;(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2)不予抵扣税款;(3)不予退还税款;(4)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5)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6)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前三项必经复议)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复议前置项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受案范围中第l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别掌握】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以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时间: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链接】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提示】纳税人应当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再申请行政复议。只有符合几种法定情形之一时,才可以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形式: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不需要开庭。

  【链接】仲裁的判决:开庭但不公开;诉讼的判决:开庭并公开

  2.时间: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3.生效: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链接】仲裁生效时间:仲裁决定作出之日;诉讼一审判决送达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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