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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商品满足确认收入条件时,应按照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应注意下列因素: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给予的价格扣除。
企业的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其不构成商品最终成交价格的一部分,因此,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一种理财费用,是企业为尽快回收资金,对顾客提前付款的行为给予的一种优惠。现金折扣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时不考虑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
提示:在计算现金折扣时,还应注意销售方式是按不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还是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两种情况下购买方享有的折扣金额不同。
(3)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1、如果发生销售折让时,企业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则应在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
2、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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