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备考指导:纳税地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3/14 09:31:16 字体:

  根据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规定,考生必须了解纳税地点等主要内容。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相关知识点及练习测试供广大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复习。

2012年《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七、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其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判断题

  ◎个人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该向其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营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正确答案:对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chinaacc.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