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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三)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
(四)本票中的提示付款期限是自出票日起的2个月内行使的。所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承兑期限),此时还可以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票据权利。但是如果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此时也不能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票据权利了,这张票据就相当于作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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