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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备考指导: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4/11 10:36:47 字体:

  根据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规定,考生必须了解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等主要内容。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相关知识点及练习测试供广大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复习。

2012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要点1】关于伪造、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要点2】关于不可更改项目——更改的票据无效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无效票据:

  (1)更改三项:票据的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等规定的不可更改的事项;

  (2)票据的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

  (3)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要点3】关于票据的可更改项目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要点4】关于签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四)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三方面(名称、日期、金额)

  (1)关于收款人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②月、日填写要求:

实际日期
票据日期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1、2、10月)
前加“零”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1-9、10、20、30日)
日为“拾壹”至“拾玖”(11-19日)
前加“壹”
日为其他(21-29,31日)
——

  (3)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多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票据法》调整的有()。

  A.股票

  B.支票

  C.汇票

  D.本票

  正确答案:BCD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法》的票据事项。广义的票据包括:股票、国库券、企业债券等,但我国《票据法》调整的票据仅限于汇票、本票和支票。

  判断题

  ◎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记载与数码记载有差异时,以中文大写记载的金额为准。()

  正确答案:错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支付结算的要求。票据金额须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支票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时,银行发现出票人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此时应该按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这体现的支付结算原则是银行不垫款原则。()

  正确答案:对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上。这是银行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将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严格区分开来,二者不能混淆,银行在遇到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情况时,不能垫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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