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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备考指导:票据的概念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4/17 10:28:01 字体:

  根据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规定,考生必须掌握票据的概念等主要内容。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相关知识点及练习测试供广大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复习。

2012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六、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单项选择题

  ◎下列有关票据特征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票据必须由持有人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后才取得票据权利

  B.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而不是其他权利

  C.票据上的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根据

  D.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通过作成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

  正确答案:A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特征。票据是“无因证券”,即票据如果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以票据文义请求履行票据权利。

  多项选择题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 )。

  A.出票人

  B.保证人

  C.收款人

  D.背书人

  正确答案:AC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保证人、背书人不是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对于本票,基本当事人“付款人”与“出票人”合二为一,都是出票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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