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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规定,考生必须掌握票据权利的取得等主要内容。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相关知识点及练习测试供广大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复习。
2012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票据权利的取得
要 点 | 内 容 |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 例外情形: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 |
多项选择题
◎下列属于票据取得方式的是( )。
A.出票取得
B.转让取得
C.继承取得
D.赠与取得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取得。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出票取得,转让取得,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判断题
◎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取得的限制。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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