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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规定,考生必须熟悉票据追索等主要内容。正保会计网校整理了相关知识点及练习测试供广大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复习。
2012年《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五、票据追索
要 点 | 相关内容 |
(一)适用的情形 | 1.包括到期后追索、到期前追索。 2.到期前追索的情形:(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
(二)被追索人的确定 | 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
(三)追索的内容 |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2)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
(四)追索的效力 | 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
多项选择题
◎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并约定由丙作为保证人(已在汇票上加以记载并签章)。乙依法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戊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不获付款。根据规定,下列各项中,应承担该汇票债务责任的有()。
A.甲
B.乙
C.丙
D.丁
正确答案:ABCD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被追索人的范围。偿还义务人(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持票人在确定追索对象时,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判断题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所有前手的追索权。()
正确答案:错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追索权。根据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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