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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按规定向发卡银行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井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规定金额。
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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