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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强化学习: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计税营业额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8/22 09:10:12 字体: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八、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计税营业额

  (一)营业额全额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计税营业额应包括——价外费用,如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营业额差额

  对列举项目营业额扣除付给其他纳税人的部分后的余额。

  (三)组成计税营业额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四)营业额的其他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当期营业额中减除。

  3.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核定税额(了解)

  5.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6.税额中扣除项目

  自2004年12月1日起,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

  7.纳税人以外币结算营业额: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一旦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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