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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六、营业税税目
(一)交通运输业
1.子目: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2.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此税目。
【特别关注】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二)建筑业
1.子目: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2.自建行为: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也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特别关注】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也缴纳营业税。
3.其他建筑业:代办电信工程、钻井、爆破、管道煤气初装费等。
(三)金融保险业
1.金融业子目: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特别关注】下列金融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
(2)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
(3)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但是: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5)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6)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
2.保险业: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特别关注】下列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四)邮电通信业
子目:包括邮政、电信及与邮政、电信相关的业务。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此税目征收营业税。
【特别关注】
(1)各子目的具体范围,如邮政业务,包括经营各种信函、包裹、汇兑、邮票发行、集邮和邮件运输、报刊发行等邮政业务活动;
(2)销售邮务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
(3)在提供电信业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的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机等),缴纳营业税,而非增值税。
(五)文化体育业
子目:包括文化业、体育业(指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特别关注】
(1)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2)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播映”税目征收营业税;
(3)经营游览场所,是指公园、动(植)物园及其他各种游览场所销售门票的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缴纳营业税;出租文化场所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4)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缴纳营业税;以租赁方式为体育比赛提供场所的业务,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六)娱乐业
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七)服务业
1.子目: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
2.各子目中特别关注:
(1)代理业:
①代理报关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金融经纪业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③服务性单位将委托方预付的餐费转付给餐饮企业,并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收取服务费的,属于餐饮中介服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④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⑤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旅游业: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索道、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旅游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租赁业:
①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转租给他人的行为属于租赁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干租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③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④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广告业:
广告代理业务按“服务业——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其他服务业:
了解项目。如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打字、镌刻、计算、测试、试验、化验、录音、录像、复印、晒图、设计、制图、测绘、勘探、打包、咨询等。
航空勘探、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不按本税目征税,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八)转让无形资产
征税范围: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要点1】转让无形资产,既包括无形资产的使用权,也包括无形资产的所有权。
【要点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要点3】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特别关注】“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规定: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他建设项目。
(3)土地租赁,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特别关注】
1.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2.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
3.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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