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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化学习: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8/27 10:25:44 字体: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划分

  1.居民纳税人——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判定标准: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一个纳税年度)的个人

   

  2.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我国纳税。

  判定标准: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一个纳税年度)的个人

  【提示1】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提示2】我国税法规定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要件,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二)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的纳税人身份判定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非居民
免税
×
×
90日(或183日)~1年
非居民
×
×
1~5年
居民
免税
5年以上
居民

  【特别注意】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

  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 )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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