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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化学习:税务管理概述和登记管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9/17 11:52:07 字体: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三、税务管理概述和登记管理

  一、税务管理概述

  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内容。

  二、税务登记管理

  (一)概述:

  1.税务登记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提示】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也应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①开立银行账户;

  ②领购发票。

  【提示】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的情形: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⑤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两个时间:

  ①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②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3)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3. 税务登记主管机关:县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二)税务登记内容:

  税务登记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以及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等。

税务登记内容
要点
1.设立(开业)登记
1)时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时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3)税务登记的管理
①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l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2.变更登记
1)时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
顺序:变更登记是先工商变更,后税务变更。
3.停业、复业登记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5.注销登记
1)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2)
注销登记是先税务,再工商。
(3)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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