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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化学习:办理支付结算的相关事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9/21 09:30:58 字体: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二、办理支付结算的相关事项

  一、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

  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三票一卡”是指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和银行卡,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要点1】关于伪造、变造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要点2】关于不可更改项目——更改的票据无效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无效票据:

  (1)更改三项:票据的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等规定的不可更改的事项;

  (2)票据的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

  (3)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

  【要点3】关于票据的可更改项目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要点4】关于签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四)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三方面(名称、日期、金额)

  (1)关于收款人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②月、日填写要求:

实际日期
票据日期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1、2、10月)
前加“零”
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1-9、10、20、30日)
日为“拾壹”至“拾玖”(11-19日)
前加“壹”
日为其他(21-29,31日)
——

   (3)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提示】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

  单项选择题

  ◎付款人账户内没有资金,或收款人应收的款项由于付款人的原因不能收回时,银行的中介职责可以不履行,这体现的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是(  )。

  A.恪守信用原则

  B.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C.银行不垫款原则

  D.履约付款原则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题目中体现的是银行不垫款原则。

  判断题

  ◎支票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时,银行发现出票人账户中的资金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此时应该按照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这体现的支付结算原则是银行不垫款原则。(  )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银行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中介机构,应按照付款人的委托,将资金支付给付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或者按照收款人的委托,将归收款人所有的资金转账收入到收款人的账户上。这是银行应承担的责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将银行资金与存款人资金严格区分开来,二者不能混淆,银行在遇到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的情况时,不能垫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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