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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强化学习: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09/29 11:33:39 字体:

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九、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重点掌握: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提示】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

  多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银行结算纪律的有( )。

  A.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B.不准签发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和远期支票

  C.不准拒付款项

  D.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银行结算纪律。银行结算纪律中有一项是“不准无理拒付,任意占用他人资金”,C选项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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