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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内容。
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关系;
劳务合同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关系。两者有本质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而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2)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这种隶属关系。
(4)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一方面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动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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