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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六、个人所得项目的具体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
(1)一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2012新增)
(2)附加扣除:
①范围:外籍人员、外籍专家;在境外任职的中国公民;
②标准:月扣除48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提示: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比照此税目执行。
3.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费用扣除:
(1)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 000元/年,即3 500元/月。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5)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以后年度不允许结转扣除)
(8)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9)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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