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市财政局从三个方面支持完善医疗保障制度
2011年下半年以来,市财政从增加财政投入、会同调查研究和设计完善制度入手,积极支持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
一是积极支持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提高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市财政会同市人社部门共同研究起草文件,并报市政府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94号),规定: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职工工资总额的8%(其中:个人缴纳2个百分点,单位缴纳6个百分点),提高到10%(其中:个人缴纳2个百分点,单位缴纳8个百分点),退休职工在参保缴费15年后,单位和个人均不再负缴费部分。仅此一项,2012年市财政约增加医疗经费支出180万元。
二是积极支持建立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作为低水平、广覆盖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前只是报销了参保患者住院的基本医药费部分,门诊看病不能报销。为提高居民医保的政策待遇,市财政和市人社部门积极研究共同出台了《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咸人社发[2011]18号),规定:从当年居民医保基金筹资总额中划出18%,作为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居民医保的门诊费用,当居民出现小病时,可在门诊统筹基金中对20元(起付线)以上,200元(封顶线)以下的门诊医药费,按45%的比例报销。
三是积极支持建立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制度。为进一步提高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市财政会同市人社局共同研究制定并联合出台了《咸宁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实施办法(实行)》(咸人社文[2011]210号),率先在全省建立了城镇居民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制度。对居民医保患者超过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封顶6万元至12万元部分,可在镇居民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中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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