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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交易和事项从会计角度看不属于销售行为,不能确认销售收入,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计算应交增值税。
(1)视同销售是否确认收入——两种情况?
一种只计算销项税;——以产品用于工程
另一种计算收入,也计算税。——以产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
(2)比较对内领用的两种情况
税法原文: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外购)
会计处理:
材料用于集体福利费用,进项税额转出;
产品用于集体福利费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会计处理:
材料用于集体福利工程,建筑物---进项税转出;设备—不转出;
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工程,计算销项税额。
(3)比较对外领用的两种情况
税法原文: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对外也不确认收入)等。
会计处理:
材料、产品对外(投资、分配)都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
材料、产品对外(赠送)只计算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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