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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印花税税收优惠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2/11/19 10:18:31 字体: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二、印花税税收优惠

  1.法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2.免税额。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

  3.特定凭证免税。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委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2)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3)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4)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5)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6)军事、救灾、新铁路施工运料等特殊运输合同免税。

  4.出版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免征印花税。

  单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的是( )。

  A.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B.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签订的电力购售合同

  C.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与社会福利单位的书据

  D.银行因内部管理需要设置的现金收付登记簿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印花税的税收优惠。选项A,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选项C,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选项D,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判断题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团体、社会福利单位、学校及其他事业单位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印花税的税收优惠。可以免征印花税的慈善性捐赠财产转移书据仅限于捐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和学校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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