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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强化提高:劳动合同的效力

2013/01/2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一)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为无效的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提示: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多选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对无效劳动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B.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C.无效劳动合同自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之日起没有约束力

  D.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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