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资源税征收管理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七、资源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 | 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2.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 | 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
3.其他结算方式的 |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
4.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 | 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
(二)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注意:(1)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2)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纳税期限
1日、3日、5 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申报期限: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