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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资源税征收管理

2013/01/3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七、资源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 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 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其他结算方式的 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 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注意:(1)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2)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纳税期限

  1日、3日、5 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申报期限: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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