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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013/02/2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掌握)

  (1)区分伪造和变造的概念

伪造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变造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记载事项的更改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签章的含义

  单位、银行:单位、银行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4.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掌握)

  (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2)关于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①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②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3)关于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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