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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答疑解析:仲裁裁决效力的异议

2013/02/22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而仲裁协议必须由“双方自愿”才能达成,既然双方自愿怎么会有异议?请说明理由。

  解答:此处的裁定是针对当事人仲裁协议的异议,而不是针对的仲裁裁决。所谓的异议是指的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是对原有合同的异议。

  例如:某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A型产品,仲裁协议约定就A型产品的质量纠纷发生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如合同履行中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将合同改为由甲向乙提供 B型产品,但是相应的仲裁协议没有进行修改,当甲向乙提供的B型产品质量发生问题时,双方发生纠纷。在商议解决方式时,甲认为仲裁协议没有修改,还是针对的A产品,没有针对B产品,因此原有的仲裁协议没有效力,而乙认为,主合同的变更并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这就是属于双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效力发生异议。根据规定,应该由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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