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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预习: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2013/02/2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1.申领

类别申领使用规定
单位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必须掌握)
(2)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个人卡个人申领银行卡(储值卡除外):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个人外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存入
(1)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2)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2.注销: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

  3.丧失: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它有效证明,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贷记卡: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借记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3.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4.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判断题

  ◎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 )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银行卡计息。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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