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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数字的知识点:劳动合同法

2013/03/0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一、试用期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3、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4、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二、带薪年休假的标准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医疗期期间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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