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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微笔记: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2013/03/0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以担保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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