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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巩固预习:仲裁

2013/03/0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 论

  知识点八、仲裁

  仲裁具有三个要素: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3.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一)仲裁适用范围

  1.适用仲裁: 平等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提请仲裁:(注意)

  (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平等主体之间经济纠纷)

  3.不适用于《仲裁法》:(注意)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重点:

  1. 自愿仲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不能适用仲裁方式。

  2.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 独立仲裁原则。

  4.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1)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2)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3)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四)仲裁协议

  1.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的意思表示无效。

  2.效力

  (1)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有仲裁事项; (3)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对上述(2)、(3)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效力

  (1)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五)仲裁裁决

  1.管辖: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2.组成:由1名或者3名仲裁员组成,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开庭,由仲裁庭直接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可以协议公开。

  4.申请仲裁后的三种解决:

  (1)自行和解(可反悔);(2)仲裁庭调解;(3)仲裁庭裁决。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生效: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仲裁裁决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由 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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