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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金管理制度
1.现金的使用范围
对个人的可用现金结算;对企业、单位在结算起点以下的,可以用现金结算,超过结算起点的应用银行转账支付。
2.现金的限额
现金的限额是指为了保证企业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允许单位留存现金的最高数额。这一限额由开户银行根据单位的实际需要核定,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多于5天但不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3.现金收支的规定
(二)现金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当设置“库存现金”总账和“现金日记账”,分别进行企业库存现金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借方登记现金的增加,贷方登记现金的减少,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的金额。
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
(三)现金清查
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现金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对于清查的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有溢余或短缺的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经批准后再作出最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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