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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微笔记: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3/03/2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为了方便备战201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城镇土地使用数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税收优惠: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土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份起,免税5至10年。

情形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 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 
新征用的耕地 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 
新征用的非耕地 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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