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巩固预习:税务管理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六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
(一)税务登记范围
1.税务登记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前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统称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①开立银行账户;②领购发票。
纳税人办理其他税务事项时,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办理手续,包括: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②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③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④办理停业、歇业;⑤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将其全部账号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银行账户(包括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在l5日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税务登记内容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销登记。
税务登记内容 | 要点 |
1.设立(开业)登记 | (1)时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时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 ①工商营业执照;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④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3)税务登记的管理 ①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②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l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
2.变更登记 | (1)时间: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顺序:变更登记是先工商变更,后税务变更。 |
3.停业、复业登记 | 对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期限: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
4.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 《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l80天。在同一地累计超过l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
5.注销登记 | (1)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2)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登记是先税务,再工商 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l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注销税务登记前,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注意判断题)。 |
(三)证照管理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2.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二、账簿、凭证管理
1.设置账簿的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l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2.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l0年。
三、发票管理——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
1.发票的种类: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发票的领购
(1)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2)领购发票的程序。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3.发票开具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4.发票保管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5.发票的检查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检查:(1)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2)调出发票查验;(3)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4)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5)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税务机关需要将己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
四、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方式包括:自行(或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其他方式(如简易申报、简并征期,只适用于定期定额纳税人)等。
2.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结算的时候,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但是不支付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补征少缴的税款,但是不加收滞纳金。
注意:延期申报与延期纳税没有必然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