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小课堂:征税范围总结
为了方便备战201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征收范围 | 征收范围涉及内容 | 注意 |
一般规定 | (1)提供应税劳务——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 (2)转让无形资产 (3)销售不动产 | (1)境内的含义:4点 (2)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
特殊规定 | (1)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 税务处理:依主业确定缴纳何种货物和劳务税。 特殊: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
(2)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增值税与营业税兼营) | 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行为营业额 | |
(3)视同发生应税行为(3项) |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其他 | |
(4)7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