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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小课堂:征税范围总结

2013/04/03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字体:  打印

  为了方便备战201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精心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里的重要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涉及内容 

注意 

一般规定   (1)提供应税劳务——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劳务
  (2)转让无形资产
  (3)销售不动产  
  (1)境内的含义:4点
  (2)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特殊规定   (1)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税务处理:依主业确定缴纳何种货物和劳务税。
  特殊: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2)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增值税与营业税兼营)   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行为营业额  
  (3)视同发生应税行为(3项)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其他  
  (4)7种特殊业务的征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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