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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基础预习:民事诉讼(下)

2013/04/0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总 论

  知识十四、民事诉讼

  (四)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和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下列事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

  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五)判决和执行

  1.判决

  (1)法院审理案件:开庭并公开

  【特例】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公开审判包括审判过程公开和审判结果公开两项内容。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3)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4)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执行:

  (1)执行的管辖:

  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2)执行措施(9项)

  ①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③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④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

  ⑤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

  ⑥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⑦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⑧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⑨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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