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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预习:劳动合同的订立

2013/04/11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内容包括:原则、主体、形式及要求、类型(3种)、效力(有效、无效)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

  以书面形式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平原则

  3.平等自愿原则

  4.协商一致原则

  5.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有欺诈行为)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一)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

  (二)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1.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2.劳动者的义务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及要求

  1.建立劳动关系:(1)时间:自用工之日起;(2)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对于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又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了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未定合同期限 处理规定 
1个月内  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要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1个月~1年 (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注释】2倍工资的从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2)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满1年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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