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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预习:医疗期

2013/04/16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九、医疗期

  (一)医疗期与停工留薪期

  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2.停工留薪期: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则称为停工留薪期。

  二者区别:

比较 医疗期 停工留薪期 
病因 患病、非因工负伤 工伤、职业病 
待遇 医疗期待遇——发放病假工资 工伤医疗待遇——发放正常工资 
期满后 ①劳动者就有义务进行劳动
②符合提前解除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 
①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医疗期期间:3个月~24个月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三)医疗期内的待遇

  1.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标准: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医疗期内待遇合同期满,则合同必须续延至医疗期满,职工在此期间仍然享受医疗期内待遇。

  3.对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或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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