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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预习:劳动合同的解除(上)

2013/04/17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一、劳动合同的解除(上)

  一、劳动合同解除劳动

  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结束劳动关系或双方协商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两种解除方式:协商解除、法定解除

  (一)协商解除

  (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可分为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种方式  解除情形及原因  责 任  
提前通知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无经济补偿;劳动者没有履行通知程序,如果因此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随时通知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⑦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不需事先告知    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②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提前通知(无过失性辞退)

要 点  内 容
  
3种适用情形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程序性要求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责任
  ①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按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
  ②延迟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按应付经济补偿金额50%以上100%以下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③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提示】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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