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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013/05/09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一)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划分:

  1.居民纳税人——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判定标准: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一个纳税年度)的个人。

  2.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我国纳税。

  判定标准: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一个纳税年度)的个人。

  【提示1】在居住期间内临时离境的,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不扣减日数,连续计算。

  【提示2】我国税法规定的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是判定居民身份的两个要件,只要符合或达到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可以被认定为居民纳税人。

  (二)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人员的纳税人身份判定(了解)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境内所得 境外所得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90日(或183日)以内 非居民 √ 免税 × × 
90日(或183日)~1年 非居民 √ √ × × 
1~5年 居民 √ √ √ 免税 
5年以上 居民 √ √ √ √ 
应税行为 纳税地点 特殊情况 
提供应税劳务 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提供的建筑业劳务: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转让无形资产 同上 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 
销售、出租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 —— 
扣缴义务人 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特别注意】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各项应纳税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除外 )时,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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