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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契税计算及优惠

2013/05/15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七、契税计算及优惠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税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确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特别掌握】 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的一方缴纳契税;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以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

  (二)契税的税率——比例税率

  (三)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四、契税的税收优惠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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