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资源税计算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八、资源税的计算
三、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特殊规定
1.课税数量的折算
2.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3.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四、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五、资源税的减免税
重点关注:
(一)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