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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预习: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上)

2013/05/24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字体:  打印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经济法基础》第五章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二十四、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

  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超过20%的,应按全部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重点是清算条件

  【提示】区分“应当清算”和“可要求清算”。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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